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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记者 王春 通讯员 周建福
近年来,短视频直播平台发展迅猛,不少主播收入颇丰,这也刺激了更多年轻人怀揣着“网红梦”签约当主播,却因缺乏法律意识引发各种纠纷。近日,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网络主播因违约跳槽被经纪人起诉的合同纠纷案件。
法院查明,王女士经营着一家旅游服务实体店,2021年10月,王女士与姗姗签订协议,约定姗姗成为王女士的独家直播演艺艺人,协议期限为3年,违约金为25万元。
2022年7月,姗姗突然表示要跟王女士解约,不再进行直播。一个月后,王女士发现姗姗已经与其他公司合作开设新账号进行直播。经多次协商均未果,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姗姗按协议约定赔付违约金25万元。而姗姗则辩称,此前自己不清楚直播相关法律法规就签订了协议,播了几个月后才发现王女士根本没有经纪人资质,所以才选择单方面结束合作,自己不该赔付违约金。
法院认为,王女士和姗姗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签订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姗姗在合同履行期间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王女士作为经营者,未取得相应许可及资质即与被告签订经纪合同,从事超越其经营范围的经营活动,自身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相应后果。虽然双方合同中对违约金进行了约定,但原告未提出相应证据证明其因被告的违约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或者可获得的利益,在原告自身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应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情降低。
综上,德清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主播直播协议》,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3万元,对原告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庭后表示,根据《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从事演出经纪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网络表演经纪人员从事演出经纪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本案中,王女士未取得经纪人员资质及相应经营许可,故其自身存在过错。而作为网络主播,签约时亦应考虑自身的履行能力和承受能力,以及违约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出现纠纷,注重留存证据、收集信息,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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